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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签署了《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主要情况如下:

  1、市国资委同意无偿划转所持有的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100%股权,本次划转不涉及支付对价之相关事宜,基准日为2008年6月30日。

  2、截止2008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总资产415818.88万元,净资产68836.72万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2212.19万元。

  3、石家庄市国资委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完整,除已经向中电投披露之外,目标企业及所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的债务以及对外担保事项、未决诉讼、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亦不存在导致前述债务或法律责任发生的可能。已经披露的或有事项,一经变成实际负债,则在本协议生效后从目标企业划转基准日净资产中扣减,石家庄市国资委应予以确认。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在本协议签署后,一旦造成损失,则超过划转净资产的部分由市国资委负责补偿。

  4、市国资委承诺,本次划转完成后,在石家庄地区热力供应生产和销售原由东方集团或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继续由东方集团经营,未经中电投同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许可或不批准其他第三方替代东方集团现有热力供应生产销售的业务。

  5、鉴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热电)将于2010年前陆续关停东方热电一厂、二厂、三厂、四厂以及有关发电(热)机组,实施“以大代小”的良村项目。为此,市国资委承诺对东方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土地处置予以政策性补偿;中电投承诺在接收东方集团后,利用其自身行业优势支持东方热电上述改造项目的实施。

  上述生产用地由石家庄市政府按搬迁企业政策予以政策性收储,收储地价按同类地的公允价格执行,收储差价用于补偿部分关停损失。为弥补中电投接收东方集团后持续经营和资产处置的损失,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政府承诺,上述生产用地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性收储后,将归属地方财政的土地变性增值收益划归东方集团所有,合并保证此项收益不低于12亿元,若不足则由市国资委补足。

  (1)本协议生效前,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电投负责解除8000万股质押,并由市国资委责成东方集团将8000万股质押给中电投,否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除质押。

  ①市国资委承诺,辛集市新建热电项目列入石家庄市重点发展规划,保证乙方享有对该项目的优先开发建设权,或责成辛集市政府变更新建2*300MW热电项目的控股投资方为辛集热电。

  7、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东方集团股权过户至中电投名下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东方集团所产生的损失,在本协议生效后市国资委同意由中电投做延伸审计后,按实做期后调整。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改选东方热电董事会成员。

  8、本次划转不涉及东方集团的职工分流安置,中电投保证全员接收,东方集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9、市国资委保证:如东方集团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在协议签署后,如处置结果与审计值有较大差异,由市国资委负责协调补偿。

  市国资委积极支持中电投在石家庄地区的热电及其他业务的发展,并保证将良村二期2*60万千瓦机组、北郊2*30万千瓦机组或2*60万千瓦机组和辛集市新建热电项目列入石家庄市重点发展规划,并保证中电投销售上述项目的优先开发建设权。

  10、中电投承诺:在相关热电项目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到2009年底在石家庄地区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到2013年底在石家庄地区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保证东方集团所经营的供热区域的冬季稳定供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证全员接收东方集团员工,维护企业与职工稳定;保证东方集团注册地、纳税地不变;保证在成为东方集团股东后10年内不向中电投所属系统成员单位外转让所持有的东方集团股权。10年后确需转让的,不得失去国有绝对控制权。

  中电投集团公司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五家发电集团之一。截至2007年底,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175.43亿元,可控装机容量为44950MW,权益装机容量为32149.2MW;其中水电机组9665.5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21.5%;火电机组33833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75.27%;核电机组1350.8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3.01%;风电机组100.5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0.229%。2007 年,集团公司共计发电1911 亿千瓦时(含转出电量32 亿千瓦时)、原煤产量2717 万吨、有色金属产量36 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1%、32%和103%。

  由于东方集团资产包括本公司34.32%股权,该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由于中电投的雄厚实力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将对公司的短期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四、协议经中电投与石家庄国资委双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成立后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控制的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或控制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且豁免收购人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的全体决策机构成员承诺本报告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电能及配套设备的销售;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代理;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研开发;电力及其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等。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 17 号文),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是国务院同意进行授权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为五家大型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文)精神于2002 年12月29日正式组建。法人营业执照确定的集团公司最初设立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

  中电投集团公司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五家发电集团之一。截至2007年底,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175.43亿元,可控装机容量为44950MW,权益装机容量为32149.2MW;其中水电机组9665.5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21.5%;火电机组33833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75.27%;核电机组1350.8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3.01%;风电机组100.5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0.229%。2007 年,集团公司共计发电1911 亿千瓦时(含转出电量32 亿千瓦时)、原煤产量2717 万吨、有色金属产量36 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1%、32%和103%。

  集团公司资产分布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拥有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5家A股上市公司;拥有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并通过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致力于为香港提供电力的中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承担流域开发的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拥有在电力设备成套服务领域中业绩突出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大型煤炭企业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6个已建成的1000MW以上的大型电厂;拥有控股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等比例控股的辽宁红沿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以及在广西、湖北、湖南、江西、吉林、重庆、河南等省市进行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参股5个运行核电厂和三个在建核电项目。

  集团公司是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销售,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技开发为一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地区)经营的特大型电力集团。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建设、经营。发行人2005 年、2006 年和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中电投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是直接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

  中电投集团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其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中电投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以下设有预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公司本部设有十五个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包含区域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直属机构等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进一步控制大量发电企业等单位。中电投集团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组织结构图如下:

  1、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成员十家子公司参股设立的集团内唯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8亿元,中电投集团直接持股比例42.5%。公司业务已覆盖集团分布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成员单位。

  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直接持股比例10%。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内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产业投资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公司于2004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总部设于上海,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设立了20家省级分公司和90余家中心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初步完成了全国性服务网络的布局。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电投集团共控股六家上市公司,分别是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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