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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95号)规定,为支持鼓励我市地热能开发利用,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6月27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地热能科学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以加强资源勘查评价为基础,以资源统筹调配为手段,以良好发展政策为推力,合理布局我市地热能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地热能特色优势,促进地热能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新动能,擦亮“中国温泉之乡”品牌。

  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在全市地热能丰富地区开展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区市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配合)

  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配合)

  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取热不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的经营性开发项目要严格行政许可,实行有限度开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4.优化资源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合理布局地热采矿权区块设置,科学划定出让范围,服务地热能产业发展。组织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地热采矿权,鼓励开展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出让,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5.优化矿权审批。探索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减轻地热矿山企业负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6.优化环评服务。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相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优化备案登记。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当地备案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中深层地热能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取水、采矿许可证。已投产运行项目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运营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的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配合)

  8.鼓励加大科技攻关。鼓励支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的研究应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配合)

  9.鼓励加大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相关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配合)

  10.强化用地用林保障。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申请纳入省重大项目,争取省级用地指标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能采矿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地热能重点项目,加强用林保障,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1.实行电价支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国网威海供电公司配合)

  12.提升碳减排效能。支持将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纳入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落实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企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4.加大专项债支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15.加大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搭建政银企服合作对接机制,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配合)

  16.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支持参与地热勘查评价和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7.引导推广多场景应用。支持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相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配合)

  18.引导开展示范创建。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威海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名单见附件),统筹推进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会商研判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地热能开发利用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实际成效,普及地热能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提升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国网威海供电公司

  地热能是一种储量丰富、分布较广、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利用地热能,对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相继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95号),明确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为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鼓励我市地热能开发利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分为指导思想、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部分。主要任务部分从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鼓励科技攻关和平台创建、强化要素保障和降本增效、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6个方面,形成18条支持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方面。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摸清资源家底。对接落实省级政策,明确地热能合理开发利用中无需办理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情形,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二)优化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方面。鼓励开展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出让,提高地热能规模化利用水平;探索推地热矿权审批“三案合编”,提高审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在环评服务方面,推动“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分规模、分类型明确地热能利用项目备案登记要求,避免“一刀切”。

  (三)鼓励科技攻关和平台创建方面。鼓励支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的研究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从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

  (四)强化要素保障和降本增效方面。强化用地用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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